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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镇(街道),市直单位,高校,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和《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根据《东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市社科联拟在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建等哲学社会科学领域,认定第五批东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充分发挥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在社科宣传普及工作中的“示范、带动、辐射”作用,推动社科普及工作科学化、社会化、经常化、规范化,不断提升市民群众的人文素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对象 东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社科普及基地”)是东莞行政区域内依托教育机构、科研院所、文化场馆、园区、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并自主运作、自我管理的,以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社科普及、宣传教育活动为主要任务的场所,要达到“六有”标准,即有场地、有人员、有经费、有计划、有活动、有宣传。 二、遴选条件 (一)申报类别 市社科普及基地拟分为公共文化、教育科研、文化产业、公司企业、乡村文化等5种类型。申报基地的单位或机构,需根据自身实际,结合优势特点,做好长期规划,确定基地申报的类型。 1.公共文化类基地。指具备社会科学普及功能的公共场馆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方志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文化宫、青少年宫、遗址遗迹、主题公园、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站)等。 2.教育科研类基地。指具备社会科学普及功能的各类宣传、教育、科研单位和机构,包括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高等(职)院校、科研院所、人文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等。 3.文化产业类基地。指具备社会科学普及功能,除公共文化类基地之外的新闻出版发行机构、广播电视电影机构、文化艺术体育机构、文化信息传输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机构、文化休闲娱乐机构、工艺美术产销机构等。 4.公司企业类基地。指具备社会科学普及功能,除文化产业类基地之外的,具有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的装备制造、电子通讯、医药研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物流仓储、信息服务、金融财经类的公司、企业等。 5.乡村文化类基地。指具备社会科学普及功能,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传承优良民俗风情、传统技艺、农耕文化等的古镇古村、传统村落,或体现乡村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文化繁荣、生态文明等的现代化新农村。 (二)资格条件 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够独立开展社会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2.重视社科普及工作,把社科普及工作纳入单位工作的总体规划,有社科普及基地创建工作方案及其制度措施保障。 3.能够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面向公众有效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并能发挥示范作用。 4.具有面向公众开放的、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场地,具备进行社会科学普及所需要的图书资料积累;有管理制度及具体管理部门;有宣传展示园地(网站、宣传栏等);配有专职或者兼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 5.能够将社科普及经费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每年根据需要投入相应的经费用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和相关设施的更新,保证社科普及活动的正常开展。 6.接受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完成交办的社科普及任务。 三、评选与授牌 市社科联将通过实地考察、走访调研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测评,根据组织建设(15分)、制度建设(15分)、队伍建设(15分)、载体建设(20分)、活动内容(35分)、社会影响(加分项)等6个指标项对申报单位进行打分。按得分高低,根据《第五批东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报工作方案》规定的第五批市社科普及基地数量,评选出10个市社科普及基地。 四、退出机制 被授牌的市社科普及基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市社科联将视情况采取约谈责任人、发出整改通知、通报批评、取消市社科普及基地资格等措施: (一)政治导向错误或从事封建迷信等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二)发生有损市社科普及基地形象的重大事故; (三)有损公众利益行为,拒不改正的; (四)提供申报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丧失社会科学普及功能,不能履行市社科普及基地职责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东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的其他情形。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填写《东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报表》(附件1)、《东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评分表》(附件2)和《东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信息表》(附件3);同时提供用于佐证评分表中“自评”得分的有关文件、资料、照片等证明材料。 未尽事宜,请与市社科联学术研究部联系。联系人:钟焕盈,联系电话:27229913。邮寄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111号社科大楼513室。
附件:1.东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报表
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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