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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社科普及载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在社科宣传普及工作中的“示范、带动、辐射”作用,促进我市社科普及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提高市民群众的社会科学文化素养,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精神,进一步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加强东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社科普及基地”)建设,推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是东莞行政区域内依托教育机构、科研院所、文化场馆、园区、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并自主运作、自我管理的,以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社科普及、宣传教育活动为主要任务的场所,是普及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有效载体。 第三条 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是我市社科普及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基地申报 第四条 申报市社科普及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有机构。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的机构独立开展社会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有管理制度及具体管理部门。 (二)有规划。重视社科普及工作,把社科普及工作纳入单位工作的总体规划,有社科普及基地创建工作方案及其制度措施保障。 (三)有活动。能够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面向公众有效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并能发挥示范作用。 (四)有场地。具有面向公众开放的、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场地,有宣传展示园地(网站、宣传栏等),具备进行社会科学普及所需要的图书资料积累。 (五)有人员。配有专职或兼职的人文社科工作者、科普志愿者。 (六)有经费。能够将社科普及经费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每年根据需要投入相应的经费用于社科普及活动和相关设施的更新,保证社科普及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申报市社科普及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报汇总表》(附件1); (二)《东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报表》(附件2); (三)相关佐证材料。 申报单位可从东莞社科网(http://dgsk.dg.gov.cn/)下载有关申报表格填写。 第六条 申报从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以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七条市社科普及基地的申报受理由市社科联学术研究部负责。 第三章 基地认定 第八条市社科普及基地的认定按照好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九条由市社科联负责组织开展认定工作,认定前要全面了解申报单位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载体建设、活动内容、社会影响等方面情况。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基地,经执行认定程序后,由市社科联授予“东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对于已经认定的基地,每年定期进行考评,社科普及工作实绩突出的基地由市社科联授予“东莞市社会科学普及标兵基地”(以下简称“市社科普及标兵基地”)称号,给予经费扶持。 第十二条市社科普及标兵基地的认定标准: (一)符合市社科普及基地的基本条件(即“六有”标准); (二)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岗位责任明确,制度健全; (三)社科普及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开展社科普及工作有力度,成效突出,示范效应明显,形成品牌特色。 第十三条市社科普及基地的认定程序: (一)市社科联发布我市社科普及基地申报通知,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成立认定工作小组,组织人员前往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调研,进行量化评分,填写《东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评分表》(附件3); (四)综合得分情况,提出拟认定市社科普及基地推荐名单,提交市社科联会议审定; (五)将拟认定的市社科普及基地名单在东莞社科网公示(5个工作日),印发相关认定通知。 第十四条 市社科普及标兵基地的认定程序: (一)市社科联发布年度市社科普及标兵基地认定通知; (二)市社科普及基地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按规定时间向市社科联报送年度社科普及工作总结,同时准备好工作台账和佐证材料备查; (三)成立评认定工作小组,组织人员前往各社科普及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调研,进行量化评分,填写《东莞市社会科学普及标兵基地评分表》(附件4); (四)综合得分情况,提出拟认定年度市社科普及标兵基地推荐名单,提交市社科联会议审定; (五)将拟认定的市社科普及标兵基地名单在东莞社科网公示(5个工作日),印发相关认定通知。 第四章 基地职责 第十五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在市社科联的指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宪法、法律、法规; (三)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和中心工作;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规范、人文精神与文明自觉; (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六)历史、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党建等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及应用学科; (七)与社会科学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要充分挖掘自身特点,发挥自身优势,打造具有特色的社科普及品牌,紧密结合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通过举办理论研讨、讲座、咨询、培训、展览、竞赛、展演、宣讲、巡讲、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推动社科普及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有条件的基地还可开展社科普及读物创作、社科普及课题研究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要积极探索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加强对社科普及活动主题、内容、形式等相关策划,增强社科普及品牌意识,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八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市社科联的工作,接受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完成交办的社科普及任务。积极参与“广东社会科学普及周”、“莞邑社科普及周”等大型社科普及活动。 第十九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活动时间和活动内容安排,主动吸引、组织公众到市社科普及基地参加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条 要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做好社科普及活动的宣传工作,积极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要及时汇报科普活动开展情况,每年年底向市社科联报送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活动情况和工作总结应有相关的文字、照片、新闻报道、录像等档案资料,收集统计本基地接待对象、时间、人数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行收费参观的市社科普及基地,对市社科联牵头组织在该基地进行的学习考察、培训等活动给予支持,包括减免门票、提供场地、人员协助等。 第二十三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如有变更名称、隶属关系、更换法人代表等事宜,应及时向市社科联备案。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基地,可向市社科联申请注销“东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东莞市社会科学普及标兵基地”等称号。 第五章 基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实行自主规划、自主建设、自主运营的运作模式,不得利用“东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东莞市社会科学普及标兵基地”的名号从事盈利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联对社科普及基地工作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保持与基地稳定的业务联系,掌握其动态信息,督促协助其开展社科普及活动,建立完善活动台账,做好年度计划和总结。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联不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市社科普及基地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探索建立基地信息报送和网络交流平台,积极协调促成基地间的沟通交流学习。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联每年定期对市社科普及基地进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市社科普及基地良性健康发展;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建立竞争和退出机制,通过考评的社科普及基地继续保持市社科普及基地资格;不通过考评的,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验收后仍不通过的,取消市社科普及基地资格。 第二十八条 社科普及工作实绩突出的市社科普及基地,除了在基地申报社科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外,基地和个人推荐参评全国人文社科普及基地、全国优秀社科普及工作者、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全省优秀社科普及工作者。 第二十九条被授牌的市社科普及基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市社科联将视情况采取约谈责任人、发出整改通知、通报批评、取消市社科普及基地资格等措施: (一)政治导向错误或从事封建迷信等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二)发生有损市社科普及基地形象的重大事故; (三)有损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四)提供申报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丧失社会科学普及功能,不能履行市社科普及基地职责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经费扶持管理 第三十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运作经费以自筹为主。市社科联每年认定一批有示范作用、带动效果好的市社科普及标兵基地,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或以项目合作的形式予以经费支持。 第三十一条根据市社科联年度财政预算情况和基地考评情况,经市社科联会议审定确定市社科普及标兵基地数量及扶持经费额度。 第三十二条市社科联给予市社科普及标兵基地的扶持经费须专款专用,用于加强和推进市社科普及标兵基地建设(如科普场馆建设、宣传推广等),开展各类社科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加强扶持经费管理,确保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纪律,提高扶持经费使用的实效性。 第三十四条扶持经费采取一次性拨付的形式,由市社科联直接拨付至市社科普及标兵基地提供的对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扶持经费。 第三十五条市社科普及标兵基地须在市社科联拨付扶持资金一年内将经费合理使用完,并向市社科联提供简明扼要的经费开支情况存档。 第三十六条市社科普及标兵基地须妥善保管相关开支的账目和凭证,以备审计部门、上级部门以及省、市社科联财务审查。 第三十七条市社科联要强化扶持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重组、重划、撤销、分立、合并的,“东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东莞市社会科学普及标兵基地”等称号自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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