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作者: 日期:2023-11-29 17:24 来源: 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东莞市社科联),英文译名为Dongguan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缩写为DFS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东莞市委和东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东莞市社会科学界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讲话、视察广东重要讲话以及对广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团结和组织本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理论研讨交流活动,繁荣发展东莞社会科学事业,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为东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坚持党对社会科学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党组在本会领导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111号东莞社科大楼内。

第二章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团结和带领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承担起为党和人民述学立论、建言献策的光荣使命。坚持与时代同步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精品奉献人民,坚持以明德引领风尚,为时代画像,为时代立传,为时代明德。

(二)本会受中共东莞市委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全市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管理。

(三)组织开展各种社会科学研究和交流活动,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对策建议。

(四)贯彻落实《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组织开展社会科学宣传普及、人才培训、智力开发及咨询服务工作,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广。

(五)组织开展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社会科学先进团体、先进社科工作者评奖、表彰活动。

(六)制定全市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积极开展课题调研和课题招标,负责重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著作出版的协调管理工作。

(八)编辑出版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及学术作品,办好内参和其他资料。

(九)促进学术团体之间、学科之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理论研究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十)促进社会科学学科发展,培养造就社会科学人才,壮大社会科学队伍,让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成为先进思想的倡导者、学术研究的开拓者、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

(十一)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本会代表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各园区、镇街、各部门单位、市内社会科学学术社会团体、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社会科学类基金会及学科研究基地、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省驻莞协会或分会等可申请加入本会;也可由主席团决定邀请部分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代表为本会特邀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审查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获得本会刊物、资料以及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并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活动情况,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主席团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部分代表可由主席团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本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三)讨论和审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产生本会新一届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主席团通过,报主管单位和组织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上届主席团推荐,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当选委员组成市社科联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兼职副主席,由主席、副主席、兼职副主席组成主席团;通过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人选。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单位或机构的主席、副主席、兼职副主席及常务委员,经组织提出增补人选,由常务委员会选举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召开代表大会,并负责筹备工作;

(三)决定召开委员会,并负责筹备工作;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并聘任其主要负责人;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兼职副主席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或副主席提议召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学会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团的职权:

(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二)分配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推荐产生部分代表;

(三)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动议;

(四)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兼职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期满后须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主持本会工作,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市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构的监督。在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会由主席、专职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会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本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